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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将再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不涉财政赤字货币化,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央行的法定职责将会极大扩围。 此次修订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修改完善了央行职责;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多项重要内容。 央行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 从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八大方面: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以及,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完善人民银行的治理制度,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手段、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修改完善人民银行的职责方面,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 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方面,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有关央行发行数字人民币的内容一直是市场关注焦点,此次修订则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据。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近日撰文分析,此次将数字货币正式纳入法定货币形式,成为数字货币在全国范围正式推行法律依据,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体制改革、人民币国际化等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征求意见稿》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中就有明确表述,“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此外,第六十五条对于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等行为也做了处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且,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相当于是对此前七部委发文的再次重申,同时从法律文件升级到了法律层面。 实际上,早在2017年9月,ICO就已被监管宣判了“死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征求意见稿》将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准确定位,ICO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在未来该法律通过后,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是:某些ICO行为,或者是以销售代币为业的公司将受到刑法追究。未来,关于币圈的发售行为、制作行为以及金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 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而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修改建议稿》加强金融严监管方向和原则不变,赋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权,大幅度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专设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并赋予央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有助于推动央行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央行的权威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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