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互联网贷款业务严禁嵌入不法支付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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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据悉,重庆银保监局是在细化银保监会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发现问题而制定的《通知》。其目的在于,规范在渝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完全、明确统一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及程序,制定合作机构分级管理机制、持续评估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业务模式评审和质检测试机制,独立进行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

同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加强双向的信息传导确认,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消费者意愿,并做好相应的存证和可回溯管理。

同时,《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合作机构包括哪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此外,《通知》还严控跨地域经营。其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重庆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有利于补齐重庆相关制度短板,促进辖内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增强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累积。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强化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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